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建立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执法人员随性执法、任性执法,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滋生,切实为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建设法治机关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为规范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结合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实际,我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用表格方式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裁量的条款,依据不同的裁量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列举16条,《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列举12条,《基准》主要由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等级、裁量情节、裁量基准等五个部分组成。
从裁量阶次上看,原则上划分为4个阶次,即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由于两部条例,既有对“一般情形”和“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条款,又有“处罚到人”,对违反责任人(含单位与个人)的处罚条款,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多个处罚层级,仅靠4个阶次不能完全表达清楚。为解决这一问题,针对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处罚种类比较复杂的条款,《裁量基准》分别对一般情形、情节严重情形的量罚进行了分栏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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