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裁量基准?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强调“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等要求,为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药监局《裁量规则》第五条第二款“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针对特定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制定意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局制定了“两品一械”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医药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
三、《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如何?
根据国家药监局《裁量规则》最新规定,积极对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局,在原有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地、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处室(局)意见建议。同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7个工作日;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等。
四、《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三方面,合计72条。分别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医药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细化制定裁量基准。
其中,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对原有29条内容修订的基础上,新增9条,现共计38条;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对原有16条内容修订的基础上,新增4条,现共计20条;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对原有12条内容修订的基础上,新增2条,现共计14条。
四、《裁量基准》的适用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国家药监局《裁量规则》内容详细完善,可以直接适用。《裁量基准》的适用应当以《裁量规则》为大前提,《裁量基准》未竞事宜要严格按照《裁量规则》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新药监规〔2023〕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新药监规〔2024〕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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