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为推动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有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药品短缺问题,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欢迎各医疗机构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1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来函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收文单位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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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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