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728/2020-00011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新疆民(宗)委
  • 成文日期:2018-03-07
  • 主题分类:

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8-03-0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清真食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组织实施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九)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朝觐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承担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有关事宜;负责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   研究草拟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重大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清真食品管理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监督和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事宜;负责全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协调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专项规划;参与制定自治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及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参与协调扶贫、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及引进外资工作;负责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国际合作项目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和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   

(五)文教宣传处   参与研究制定发展自治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规划,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物审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六)宗教一处   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维护伊斯兰教界的合法权益;提出并制定涉及伊斯兰教事务的政策性意见、法规草案;依法依章管理伊斯兰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研究伊斯兰教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伊斯兰教方面引起的突发事件和来信来访,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参与伊斯兰教方面外事活动;协助审批、审读涉及伊斯兰教内容的各类出版物。   

(七)宗教二处   负责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道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各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办理各教事务方面的具体意见;调查研究有关各教的历史、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实施依法管理的政策性意见;负责指导各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调查研究各教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指导基层解决好各教出现的问题,依法加强对各教的管理,做好反渗透工作;负责处理各教的来信来访及信息工作。   

(八)宗教三处   协助自治区和各地州爱国人士培训工作;负责提出各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选拔意见;指导宗教院校(经文学校、经文班、点)的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各类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培养、实习及毕业生安置工作;负责选派各类宗教院校毕业生出国留学工作;负责选派在职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赴国内外进修工作。   

(九)朝觐管理办公室   负责我区有组织朝觐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完善我区有组织朝觐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朝觐人员的行前分级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朝觐团国内外组织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朝觐的政策宣传,加强调研督查工作,研究制止零散朝觐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人事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三)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研究、协调和解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五)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   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伊斯兰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时事政策教育;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指导活动;根据需要开办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班、进修班,加强年轻教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招生工作,培养新一代爱国爱教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高层次爱国爱教的年轻伊斯兰教人士;完善和规范本会及清真寺的民主管理制度;收集伊斯兰教文史及学术资料;发掘、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出版、发行经典经书。组织开展伊斯兰教文化学术研究活动,在中国伊斯兰教务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解经”工作,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的积极阐释,规范宗教活动;在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考核、任用、聘用,发证工作;促进本会及各地伊协、清真寺开展自养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反映伊斯兰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各地伊协的联系,指导各地伊协业务工作;在全国伊协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涉外宗教活动。

(十六)自治区佛教协会   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宗教政策,保护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佛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时事政策教育,引导佛教信徒崇尚科学,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开展佛教教务指导活动;根据需要开展对佛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培养新一代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和高层次年轻宗教人士,加强爱国宗教人士队伍的思想建设;完善和规范本会及佛教寺庙的民主管理制度;收集佛教文史及学术资料;发掘、整理佛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出版、发行经典经书。组织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活动,在中国佛协教务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发掘佛教教义中符合社会进步的内容,规范宗教活动;在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规范佛教教职人员的考核、任用、聘用、发证工作;促进本会及各地佛协、寺庙开展自养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反映佛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加强与各地佛协的联系,指导各地佛协的业务工作;在全国佛协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搞好涉外宗教活动。

(十七)民族宗教政策研究所   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改善和发展民族关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工作。

(十八)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州市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十九)民族宗教丛书编辑室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和组织编写、翻译、修订民族宗教类丛书、年鉴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自治区民族宗教类图书的审读工作。

(二十)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机关的后勤服务等工作。

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   隶属于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主要职责:根据党的宗教政策和宗教院校的办学方针,以年轻爱国宗教人士为重点对象,培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高文化水平和经学知识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教职人员。根据上述职责,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内设办公室、教研室、教务处、学生管理处、总务处5个职能机构。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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