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丽不维·卡地尔、艾力·尤努斯、孜乃提汗·依沙委员: 你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设立民族工作机构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地区,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相互交融,密切交织,在新疆改革发展过程中,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央和自治区历来重视新疆的民族宗教工作,从国家到地方县市都设有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乡镇也有民族宗教统战干事。 中央和自治区着眼于长远,1995年,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机关后勤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发〔1995〕25号)精神,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合并,成立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00年,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主管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近年来,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为解决地州、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缺少的问题,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我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现状。同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为地州、县市区增加编制的报告,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但鉴于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严控编制,为此报告未得到批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委(局)将会根据我区民族宗教工作实际需要,继续向上级部门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反映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情况,为增加编制作积极努力。 2009年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每年划拨专项培训经费,对新疆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干部进行轮训,每年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在乌鲁木齐市组织举办四期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干部培训班,对基层民宗统战干部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新疆历史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经济等内容的培训。截止2015年底共举办了24期培训班(含6期维语班),培训近2000多名民族宗教干部。同时,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每年在北京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门对我区基层民族宗教干部进行培训,截止目前,共培训近1000名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干部。 感谢对新疆民族宗教干部队伍建设的关心,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民族宗教工作。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2016年3月28日 |
设立 民族 机构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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