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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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000000/2024-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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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08-21 19:51:00

有 效 性

发文字号

标    题

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3 19:43:19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民规〔2024〕1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1



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

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具体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二、发放标准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执行。

三、津贴申请和审批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核。

(一)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4种方式申请:

1.线上申请。在移动端“新疆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高龄小程序”)办理。

2.线下申请。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3.委托申请。因身体原因、迁居外地等情形无法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的,可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线下委托申请时,受托人应凭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理;线上委托申请时,参照线下委托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在“高龄小程序”办理。

4.集中申请。在集中供养机构的高龄老年人,由集中供养机构委托专人在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集中统一办理。

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的,应及时在“高龄小程序”申请信息变更,或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更。

(二)受理及审批。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情况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通过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信息管理和发放系统(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初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初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审核

县(市、区)民政局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提出审批意见,办结审批流程。

村(居)民委员会完成线上初核后,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同步进行公示,三榜同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定期开展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可通过3种方式进行:

1.共享待遇资格认证数据。通过共享交换人社部门的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进行认证,无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的按照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认证。

2.线上认证。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6日开始后30天内,通过“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人脸核身”。

3.线下认证。本人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殊原因无法进行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和线上认证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运用入户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待遇资格认证

未及时完成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

四、津贴发放

户籍老人在年满80周岁(已提标扩面的地方按当地发放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承担)的当月即可享受高龄津贴,受理审结后次月起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坚持个人申请和主动服务相结合原则,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告知等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和主动告知。“高龄津贴系统”和“高龄小程序”提前向村(居)民委员会推送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基本信息,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在高龄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前1个月主动告知高龄老年人,并在高龄老年人年满80周岁后的当月即受理审结。 

老年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办理,津贴从审批通过后当月起计发,自愿放弃期间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地(州、市)民政部门应和兵团师(市)民政部门做好沟通协作,每季度开展数据共享比对,防止出现重复享受现象。

五、变更和终止

(一)户籍迁移。在疆内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应及时在“高龄小程序”办理高龄津贴户籍地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次月由迁入地发放。户籍迁至疆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二)丧失待遇资格。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三)其他情形。

1.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申请高龄津贴。

2.对享受高龄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老年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津贴,服刑期满后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津贴。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履行统筹职责,加强资金监管,做好高龄津贴申请、变更、发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足额到位。

(二)严肃工作纪律。从事高龄津贴受理初核、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办理、延迟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政策宣传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利用“敬老月”等,集中组织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在入户走访时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地应将老年人或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高龄津贴申请审核材料以无纸化方式归档管理。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从事高龄津贴受理初核、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应稳妥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1.免于问责的情形:(1)已履行充分宣传、主动告知职责,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出自愿放弃申请高龄津贴的(2)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离世后3个月内超发的高龄津贴能够及时追回,有效挽回损失的(3)因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待遇资格认证暂停发放,工作人员于认证结束后15天内进行核查的。

2.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因信息录入等工作失误造成漏发、少发3个月内高龄津贴,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自本细则施行后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政策告知书(样本)


附件

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政策告知书

(样本)

一、本次申请审批依据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新民规20241号)等规定办理,在申请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批规定。

二、高龄津贴遵循个人申请和主动服务相结合原则,高龄老人及其委托人有权提出或放弃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及其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3.享受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津贴的高龄老人离世的;5.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四、申请人及其委托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1.电话告知:XX村(居)民委员会电话:XXX—XXXXXXXX;2.实地告知:XXX。

五、本政策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及其委托人分别留存。

告知人:                      被告知人:

单位:XX村(居)民委员会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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