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24〕12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自治区民政厅。
将自治区民政厅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接受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自治区民政厅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自治区民政厅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自治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自治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研究自治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指导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五)拟订自治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自治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自治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自治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自治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职能转变。自治区民政厅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八条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自治区民政厅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机关财务、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新闻宣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贯彻落实,指导和监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定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指导和监督民政项目规划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绩效管理,指导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内部审计、民政统计工作。指导开展民政系统对口援疆受援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地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处室负责人:董虎山 联系电话:0991-2385609
(五)社会救助局。承担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承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督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区划地名处。承担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工作;研究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更名、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确定、公布乡级行政区划代码;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指导各地开展地名命名、更名、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和备案公告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规范标准地名使用推广;指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
(七)社会事务处。承担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服务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残障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等工作。
(八)老龄工作处。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处室负责人:王宇 联系电话:0991-2862034
(九)养老服务处。承担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和具体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地方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承担拟订自治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处室负责人:王兵 联系电话:0991-2864686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纪检以及巡察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