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号),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和联合竣工验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质量监督服务效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依据《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吸收各地监管新经验,借鉴兄弟省份行业监管好的制度,针对焦点问题多次进行专题讨论,2次征求地州市及相关厅局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收到征求意见34条,采纳18条。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共有6章34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方面
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属地管理原则,明晰了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管范围,确保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准确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建设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自治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或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工作开展指导。地(州、市)、县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二)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方面
按照新一轮党政机构调整改革部署,2019年年终自治区人防系统机构改革已全部完成,近10个地州市人防部门并入住建部门。为适应新的体制运行,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并入住建部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由专业力量实施。
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责方面,原《规定》对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要求不够具体、不够规范,新《规定》依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着重强调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立足当前新形势新要求,突出了人防工程实体监督中防护方面的专业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管,确保监督机构履职全面、行为规范。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运行方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修订的《规定》取消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中对审图机构的资质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号)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中关于“联合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受理、 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的有关要求,调整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和竣工验收相关流程,按规定参加并联审批和联合竣工验收,进一步强化联合监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审批阶段,在各阶段按照审批事项关联性和并行审批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审批部门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同步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内分别实施并联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需在综合服务窗口派驻人员。
下列审批事项实施并联审批: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 项。该阶段牵头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为配合部门。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 工验收备案。该阶段牵头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消防、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为配合部门。
联合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
联合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下列验收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面积、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及建设项目市政配套验收);
(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六)竣工验收备案。
联合竣工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人防等相关部门配合办理。联合竣工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建设工程已完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联合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件: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不含指挥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 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联合竣工验收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审查联合验收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当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自然资源、人防、档案等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联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人防、档案等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以审查合格的图纸为准,参照各部门行业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反馈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联合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由联合验收部门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对于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的,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申请审查工作。符合验收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竣工验收。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留存工程建设档案,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资料移交人防部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二)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情况、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五)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