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养老基金)管理,保障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省(区、市)启动批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展委托投资运营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对提升基金支撑能力、增强制度可持续性、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居民养老基金结余,在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计划及时、准确归集到自治区指定财政专户。
第三条 居民养老基金原则上每年归集一次,实行统一归集计划,统一记账核算,统一投资运营,统一收益分配。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各地(州、市)财政局在现有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财政专户二级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来归集委托投资的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居民养老基金从地(州、市)财政专户统一足额划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帐户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帐号:688010100100006171-0003;开户银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313881088887)
第五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资金测算,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居民养老基金归集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基金归集计划,按时将居民养老基金划转到自治区财政专户。2020年8月31日前,各地(州、市)应将2019年度前计划投资运营基金划转到自治区财政专户。自2021年起,各地(州、市)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新增计划投资运营基金划转到自治区财政专户。
第七条 除自治区统一委托投资运营外,各地留存的居民养老基金,应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优化存款结构,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居民养老基金归集到自治区财政专户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纳入居民养老基金帐户,按照实际收益记账。委托投资基金在归集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记账计息。
第九条 居民养老基金实行自治区统一归集管理,基金所有权性质和权益归属不变。委托投资运营本金、收益和归集期间利息计入各地居民养老基金账户。
第十条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居民养老基金归集台账,对归集的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ー条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按照自治区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和归集计划要求,做好投资基金的归集和划转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会计核算、基金划转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基金计划,积极筹集资金,及时进行资金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