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交车内发生一起暴力抢劫行为,小李见义勇为,勇斗歹徒,却身受重伤。在司机和其他乘客的协助下,歹徒被制服并移送公安机关。小李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表彰,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小李所在公司不认可他为工伤,以其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致伤为由提出质疑,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职工视同工伤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专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未要求职工必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更未要求必须系在职责范围内,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为非负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所保护的客体为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正在遭受侵害时,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根据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可知,见义勇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故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
(文章来源:中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