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因工出差到外地,期间到公园赏景游玩,在赏景时摔伤。之后陈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能否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经过人社部门调查,认为陈某是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
陈某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文章来源:中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