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4年4月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各地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工作。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制定实施方案、成立评价组织、开展等级评价、面向社会公示等工作环节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各地2024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如有异议,请前往当地审批机关咨询相关情况。
附件: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结果(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