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7号),决定对2023年度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审查方式
审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网上报备审查方式进行。
三、审查时间
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
四、审查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2023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审查程序
(一)网上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222.82.215.
217:9921/pc/index.html)登录或注册账户,依次点击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记录业务办理。
各用人单位可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主页下载操作手册,查看书面审查网上报备具体操作流程和步骤。
(二)网上审查
对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结果作为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审查报备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A级,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实行跟踪监督,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网上审查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情形的,予以通过,依法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出3次以上(含3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对2024年5月31日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压实责任,及时申报,确保各项信息数据和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二)本次书面审查结果将作为2023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在书面审查完成后,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7号)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评级。对提供的信息数据不真实,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将作为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七、联系方式
(一)软件工程师(负责平台登录、账号注册、密码找回、
系统操作等问题)联系方式:17799306108⠂༯span>17799308058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有关事宜的说明、解释等工作)
联系人:马木提江·艾木肉拉
联系方式:0991-468584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5号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