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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书面文本是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 2022-11-1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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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2015年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王某向该公司提交由王某签字确认的“转正申请表”,表中载明王某的工作岗位、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工资金额、转正后工资金额、合同期限等约定。2016年,该公司将王某辞退,王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调查与处理

当地劳动仲裁委受理王某的申请,并对某公司提交由王某签字确认的“转正申请表”、实际工作性质进行调查。仲裁委认为:本案中,该“转正申请表”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裁决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舒曼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申请。

(三)法律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本案焦点:“转正申请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书面形式。但从法律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该案中,首先,从案涉文件名称和形成过程看。该书面文件名称虽为“转正申请表”,但其形成过程系经双方协商共同形成,并由杨某签字确认。其次,从该转正申请表内容看,杨某入职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试用时间、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合同期限、销售提成比例等均有明确记载。能够反映双方对牵涉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权利的劳动报酬相关约定达成了一致。故该转正申请表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书面文本,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之所以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在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形成是否系双方合意结果及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应考查是否具有相关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除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为避免纠纷,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上,尽量采用“劳动合同”形式;内容上,应具备法定的基本内容,且应重视内容的合法性。避免相关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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