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结合实际,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9〕2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991-3689689
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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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4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
新型学徒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更多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人社厅发〔2022〕6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下同)参与原则,以企业技能岗位员工为培养对象,以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培养企业技能人才的制度。
第三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辖区内各类企业加强对接联系和沟通协调,推动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等大中型企业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3年。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范围遵照《关于培训合格证书发放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等。
第五条 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确定具体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培育工匠精神。
第六条 培训课程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操作技能。
通用素质必修课程必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通用素质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原则上在目录中选用。学徒培训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当有培训标准(包括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企业培训方案、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等)。企校可以在确保培训质量前提下,根据职业(工种)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培训内容和学时数量。原则上每年累计总学时不少于40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通用素质课程学时占10%—20%,专业基础课程学时占20%—40%,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占50%—70%(可以包含在岗训练学时,在岗训练学时原则上不超过操作技能课程总学时的50%),线上培训的学时数应当不超过总学时数的30%。
第七条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是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具体对象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第八条 企业从技能岗位员工中确定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企业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任务,与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分别承担培训任务,企业采取导师带徒方式,培训院校开展针对性教学,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完成培训任务。
第九条 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技能岗位和技能劳动者,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开展职业培训,实行工资待遇与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制度;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岗位,应当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操作难度,且培训时间较长、培训成本较高。
第十条 专业设置、专业教师和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企业技能岗位培训要求的培训院校,可以与企业合作承担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技工院校可以为学徒注册非全日制学籍。
第十一条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开展,主要职责和责任由企业承担,学徒与培训院校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一)企业与学徒的权利义务。
1.企业应当与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大于学徒培养期限,并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事项。
2.企业应当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约定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以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应当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保证必要的“师带徒”条件,帮助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逐步掌握并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
3.学徒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培养协议的约定,参加企业生产经营、学徒培训和考核评价,并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二)企业与培训院校的权利义务。
1.企业根据培训需要,自主决定委托培训内容和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培训院校,与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2.培训院校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3.培训院校应当按照企业生产和学徒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培训院校应当建立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中的职业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审核备案和补贴申请,全过程实名制管理。
(一)拟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通过系统提交审核备案资料(见附件)和培养协议、劳动合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备案。
(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学徒培训期间,企业和培训院校应当留存不少于10次的视频(单次视频拍摄时长不少于45分钟),以反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在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开展情况。
(三)培训任务完成后,对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企业应当组织学徒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企业可以组织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结业考核,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注册为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的,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费用。
(一)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院校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承担师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制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学徒培养期间学徒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鼓励企业加强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工作。企业对学徒开展的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企业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
第十四条 培训期间,学徒与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可以补足学徒人数;学徒人数无法补足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合班教学。对有培训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或者单个企业培训人数无法独立开班的,可以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
第四章 培训补贴及申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行动专账资金等相关资金列支、直补企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对按规定列入各地(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可以在学徒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0%,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制定。同一员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且不得与其他各类技能人才培养经费重复享受。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集中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资金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审核备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拨付预支补贴资金的文件和学徒名册;财政部门按照补贴金额的50%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
(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完成后,可以申请剩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剩余培训补贴资金时,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培训合格的学徒名册,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院校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交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的文件和系统导出的培训合格的学徒名册,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的文件和系统导出的培训合格的学徒名册向企业核拨剩余补贴资金。对应补贴金额低于预支补贴资金的,县(市、区)级人社部门应当收回差额。
(三)未完成培训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的学徒,企业不得将其列入申领剩余培训补贴的学徒名册,并按照短缺人数向财政部门退回已经领取的预支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联应当将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
第十八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联应当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按照年度用工计划总量或技能岗位员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确定学徒培训数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学徒培训。支持引导有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建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和培训院校率先带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第十九条 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工商联应当以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为着力点,大力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强化责任担当,率先启动实施。各级工商联应当注重发挥所属商会作用,加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过程管理,定期检查抽查,监督指导企业按实施方案开展培训,严格考核验收。企业和培训院校应当将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学徒培训花名册、培训台账和记录、签到表、培训视频、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协议、培训计划等形成档案材料,并至少保存5年,以备查验。开展线上培训所使用的平台,应当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以记录、可以统计、可以查询、可以追溯。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等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以终止培训、收回补贴资金,且在3年内不再备案审核其企业新型学徒制申请资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联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每年年底前将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9〕2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