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作为行政裁决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分3批次组织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2022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积极申报试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确定我区为第三批试点地区,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在试点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制度体系作出一系列部署,提出更高要求。2023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等多个国家部委印发《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进一步对“出台行政裁决专门规定,细化规范行政裁决环节程序,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标试点验收指标任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编制了《若干规定》,以期进一步健全我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制度体系,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效。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三、起草过程
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推介的区外省局出台相关规定的体例,先后2次征求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以及14个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建议,并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截至目前,仅收到司法厅意见建议5条,均已采纳。并已通过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十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告知行政裁决渠道、督办、转办、移送、立案登记、书面审理、口头审理、简易程序、无争议事实记载、网上公告送达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先行调解制度。
第二章告知行政裁决渠道(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告知或引导当事人选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渠道。
第三章督办、转办、移送(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督办、转办、移送的流程。
第四章立案登记(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明确对于受理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出具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载明理由。
第五章书面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适用书面审理的情形、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决的条件、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
第六章口头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口头审理的流程,以及符合可以当庭作出裁决的条件。
第七章简易程序(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及简易程序办理程序。
第八章无争议事实记载(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明确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还明确了不能予以确认为无争议事实的情形。
第九章网上公告送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网上公告制度。明确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官方网站网上公告送达。并规范了网上公告送达的流程。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若干规定》的施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