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均依规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自查机制,但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仅停留在企业层面自行处理,未建立主动报告机制,风险处置未形成发现、处置、监督、销号闭环管理。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涉及市场监管改革任务清单中提出了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改革举措。建立自查报告制度,能有效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解决只自查、不报告问题,提升监管部门风险防控能力。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4条。主要明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范围、自查报告工作等内容。
第二章企业自查,5-7条。主要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内容、自查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8、9条。主要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范围,报告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10、11条。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章结果处理,12-16条。主要明确了处置措施。
第六章附则,17、18条。主要明确了解释和实施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