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3类食品97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53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其他污染物污染、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等。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阿克苏市小谢蔬菜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阿克苏市鲜果多水果店民主路分店销售的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孔小然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黄瓜,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销售的、标称巴里坤县花园乡木木清豆腐店生产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285号的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伦华猪肉店销售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奇台县果果乐蔬菜鲜果坊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巴楚县逸号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泰和店销售的、标称哈密市鲲鹏渔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墨玉县晨之花蔬菜店销售的辣子(辣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其他污染物污染问题
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808号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5栋底商住宅楼办公201、202、203、204室的沙依巴克区西城街炊烟印象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伽师县慕峰冰川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慕峰帕米尔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秀家园果蔬之家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门路口南侧(原针织绒厂内)的新疆绿草原肉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疆大牛奶雪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昌吉市海龙港海鲜自助火锅店加工自制的生食三文鱼,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喀什路店加工自制的鲷鱼(生食性动物水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昌吉市展弘壹号街海鲜自助火锅汇嘉店加工自制的章鱼刺身,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新疆阿克苏市好香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磨年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尼勒克县阿合买提江综合销售店销售的、标称霍城县花之蜜蜂蜜园生产的伊犁蜂蜜纯天然蜂蜜,果糖和葡萄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巴楚县正兰粮油店销售的、标称麦盖提县刀郎之乡油脂厂生产的棉籽油(半精炼 分装 浸出),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乌什县鑫六福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阿克苏神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浓香型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570号1层15号门面的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鸡友汇餐饮店加工自制的花卷,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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