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不断加强随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整合、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干扰为基本遵循,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完成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以下要求:
(一)统筹抓好双随机抽查工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各级信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和系统纵向协同,在加强综合监管、发挥整体优势上做文章。要加强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着力培养熟练掌握各项市场监管业务的“多面手”,从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干部素质两个方面入手,提升抽查检查效能。要统筹下达抽查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区局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监管承担检验检测职能的各相关单位按照抽查规范开展工作。
(二)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准确厘清责任边界。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厘清责任边界”的基本原则、追责情形和免责情形。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将免责、追责的规定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向社会各界宣传,争取理解支持,防范监管风险,营造良好环境。
二、健全基础制度与平台
(一)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会同各业务部门建立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指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等内容,抽查工作指引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按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指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需要增加抽查事项的,应经本局法制部门审核后,逐级报区局信用监管处备案。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区局各业务部门统筹指导建立本业务条线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公示系统建立。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维护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要求。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制定《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可在区局的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地工作细则。
(四)建设完善全区统一的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区局负责在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现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和公示系统基础上,征求各地、各部门业务需求,改造完善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平台”)。各地、各部门不再重复建设监管工作平台。
监管工作平台改造完成前,区局各业务部门应指导本业务条线按现有做法开展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三、规范检查流程
(一)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区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抽查和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
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区局下达的抽查分配比例,根据本级抽查事项清单、当地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区局信用监管处。
区局信用监管处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区局各业务处室的抽查工作需求,制定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统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全区统一抽查工作计划”)。区局各业务处室的抽查工作需求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区局信用监管处。
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区统一抽查工作计划和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2019年,区局按覆盖全区企业5%的比例统一下达抽查工作计划,地县两级抓好具体执行。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开公正、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在抽取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统筹协调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当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好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六)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时,对监管工作平台的改造需求和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区局信用监管处。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直接涉及部门业务融合,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早着手、早部署,把握工作节奏,避免前松后紧,影响抽查检查效果。
(二)抓好信息化建设。区局各部门要依托监管工作平台,会同信用监管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抓好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信息化建设,实现抽查检查全程留痕,畅通数据归集路径,提升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确保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序开展、平衡推进。
(三)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对调整到新岗位执法检查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确保监管干部应熟练应用监管工作平台和公示系统,切实提高业务技能和监管水平,为顺利推进工作奠定基础。
(四)强化督查考核。区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调研督查,并定期通报各地随机抽查任务进展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情况向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行政公署通报。各地要积极报请政府(行署)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政府(行署)绩效考核体系。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附件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 |
登记检查事项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4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及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退换货、信息报备和披露、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 |
经批准的直销企业、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7 |
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经营行为的检查 |
市场开办者或服务管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8 |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格式合同文本备案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
|||
9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0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随机购买 样品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1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3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5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6 |
物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7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1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9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9 |
计量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
20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环境、食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21 |
认证活动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检查 |
在区内开展自愿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 |
在区内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22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23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24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
产品专利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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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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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27 |
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服装纺织品、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及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
纤维制品安全性监督检查 |
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定期检查 |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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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服使用单位质量安全检查 |
学生服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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