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的收缴业务介绍专利费用是指由申请人先查询后缴纳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著录事项变更费等相关费用,还包括申请人在要求恢复权利或延长专利期限需要缴纳的费用。专利费用缴纳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需要缴纳年费,未按时缴纳或缴纳不足需及时补交并缴纳滞纳金。 办理须知一、费用查询1.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010-62356655,提供专利号查询相应专利的费用情况。 2.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http;//cpquery.sipo.gov.cn/)进行查询。 二、专利缴费方式1.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cponline.sipo.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的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可以选择在代办处自取收据。 2.面交缴费 缴费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用,以当天缴费的日期为缴费日。 3.银行汇款 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必须在汇款的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sipo.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光明路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 账 号:3002012229026403275 4.邮局汇款 缴费人可以通过邮局汇款付专利费用,应在汇款单附言注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和缴费金额。通过邮局汇款的必须在汇款的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sipo.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收款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 收款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栋6楼 邮政编码:830026 附:专利收费标准1.发明专利费用标准(人民币:元)
2.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费用标准(人民币:元)
3.发明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人民币:元)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人民币:元)
票据服务业务介绍主要开展代办处开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的服务。 办理须知1.专利收费收据的开具:(1)窗口面交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补充系统上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 (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 (4)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 (5)同一笔缴费中,同一申请号(或专利号)的多项费用开具一张收据。 2.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缴费人缴纳专利费用后未收到收据,应先通过电话、邮件或信函查询,确定收据去向。收据已寄出的,缴费人可依据代办处提供的挂号号查询邮路;收据因地址不详或无人接收而滞留在代办处的,缴费人可通过传真、邮件或信函将证明材料发至代办处办理收据再寄,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代办处领取收据。办理收据再寄手续,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缴款凭证。 3.出具缴费情况说明:缴费人收据丢失,如有财务报销等需要,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资料前往代办处开具缴费证明,也可通过信函递送材料进行办理。代办处审核确认证明材料后,开具缴费证明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每份收据只开具一次证明,收据开具时间超过一年的收据不予开具缴费证明。需缴费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下: (1)缴款凭证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未报销财务证明,证明文件中需说明办理原因和要求出具证明文件(或复印)的收据信息。如核实确因我处工作失误造成收据原件丢失的,可为当事人提供收据复印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其他情况只能提供缴费情况说明。 (3)如因邮局原因造成收据丢失的,提供邮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更改收据抬头:(1)需更改抬头的收据原件; (2)自缴费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业务; (3)通过邮局、窗口现金、POS方式缴纳的费用收据; (4)个人抬头改为公司抬头,代理公司抬头改为单位抬头,公司名称个别字录入错误; (5)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未报销财务证明,证明文件中需说明办理原因和要求更改的收据信息。 满足以上条件的缴费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资料前往专代办处办理更改收据抬头手续,也可通过信函递送材料和办理手续。代办处审核确认证明材料后,在原收据上手工修改收据抬头并加盖收费业务专用章。对于一次修改收据抬头数量较多的,由代办处出具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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