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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4/19

19:43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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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要求,自治区司法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自治区司法厅,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编:830000

电子邮箱:1538817121@qq.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4月19日



关于

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抓手,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法治核心竞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执法为民。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执法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积极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内容、方式、程序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除外。

——教管结合。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创新方式。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执法创新,探索有利于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和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底线思维。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对触犯安全、质量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执法,严禁不作为、乱作为,守牢安全底线、法律底线和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化精细化执法,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小微企业、新创办企业的扶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对现行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免责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应直接适用。乡镇(街道)的减免责清单根据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责清单汇编制定,做到裁量标准一致、同类事项同等处理。减免责清单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减免责清单模板由自治区司法厅制定。

)实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地州市级和县级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牵头会同本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涉企检查任务较重的部门,选取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涉及多部门检查的企业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制作个性化联合检查表单、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及相关联合检查部门。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联合检查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应当联合乡镇(街道)实施。做好“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的有效衔接,不能以实施“综合查一次”为由推脱行政执法主体监管责任。

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程,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统筹管理与服务,防止严格管理而忽视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而疏于监管等问题发生,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推行非现场监管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积极应用非现场执法系统开展在线实时非现场检查、在线实时制作调查笔录、在线核查电子证照、在线备案、在线告知、在线送达等行政执法工作。非现场执法难以有效监管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严禁行政不作为。

)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坚守执法质量和安全底线,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和重点领域监管。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提高违法成本。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失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实施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遵守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更改已经生效的执法决定,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不当,因撤销、变更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主体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缓解执行矛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行政相对人处理其合法财物;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理的,要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行政相对人。规范罚没财物管理,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能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

)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对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频发且未能有效治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并及时按照规定向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级机关要加强督促指导。已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需要纠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陈述、申辩,依法作出撤销、补正、变更、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夯实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全面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大科技支撑,合理配备并升级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全面推进执法监管网络化、智能化。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四级应用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为推行新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狠抓跟踪问效,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作为法治政府督察重要内容。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强化对“减免责清单”“综合查一次清单”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效,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应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等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科学有效宣传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包容审慎监管的认同感、满意度。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2023年12月底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编制“减免责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布同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20234月19

附件:减免责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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