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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26

11:26

来源:

法治新疆微信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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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学法用法考法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现将2024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学法用法考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对象

全区各级党政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含公职人员),除国家安全等部门(单位)和聘用制工勤人员外,均要参加网络学法用法考法工作。


目标任务

(一)加强日常学法。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的意见》(新依委办发〔2022〕15号)开展法律法规学习。通过新疆智慧普法依法治理云平台(原法宣在线平台)网站、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学法,阅读“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参加4月、5月、7月、11月的全区日常考法及“学法达人月月赛”均可获得课时(详见附件1),必修课积满60课时,选修课积满40课时,合计积满100课时视为日常学法合格,鼓励学练结合,提升学法质效。阅读学习“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加课时功能开通上线通知和全区日常考法通知,将适时在“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和新疆智慧普法依法治理云平台发布,“学法达人月月赛”通知每月5-10日在“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开展年度考法。日常学法合格者可在2024年11月1日10:00至20日22:00期间参加2024年度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学法用法考法活动。考法内容为“新疆智慧普法依法治理云平台”必修课内容的1000道练习题,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未达到课时要求无法参加考法或成绩不及格人员,可在2024年12月15日10:00至25日22:00参加补考。经补考仍未合格的学员,视为本年度学法成绩不合格,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各地各部门(单位)学法用法考法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工作要求

(一)做好人员分类和学号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本地本部门(单位)学号管理,于2024年5月底前将新增注册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和“其他人员”登记表(附件3)报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备案;要及时做好学员调入调出、学号注销等工作,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审查通过后,学员调入调出、“其他人员”由本部门(单位)管理员自行调整,学号注销由各地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联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注销;一年以上不登录的账号将视为无效账号统一清理。

(二)及时缴纳费用。2024年度全疆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学法用法考法平台服务费为5元/年/人,由区、地、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级实际参学人数从普法经费或司法行政业务经费中支付(6月1日前支付完毕)。

自治区党委依法治疆办联系人:雷女士,电话:0991-2956524、2956522(传真)。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新疆办事处联系人:陈先生,后台技术服务咨询电话:17726810050。

附件:1.课时计算规则

          2.新增注册学员信息登记表

          3.“其他人员”登记表


附件1

课时计算规则

序号

学习类别

课时数量

计算规则

1

图文

0.25

完整学习3分钟

2

视频

0.25

完整学习单个视频或学习10分钟

3

练习题

0.25

成绩达60分以上

4

“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信息

0.1

封顶20课时

5

“学法达人月月赛”

3

成绩达60分以上

6

4月、5月、7月、11月的全区日常学法考试

2-4

成绩达60-80分2课时,80分以上4课时

说明:新增阅读“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信息加课时功能,优化全区日常考法课时计算规则,其他学习类别课时计算规则与2023年一致。


附件2

新增注册学员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单位(部门)及职务、职级

注册学号

联系方式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其他人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审核人签名:

实有在编人数

“其他人员”人数

序号

学号

姓名

职务

备注

1. 备注一栏需写明原因,如:驻村工作、支教工作、维稳一线等;

2.此表由各部门(单位)填写报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备案审查。

3.原则上除公安、监狱戒毒系统等部门(单位)外,其他部门(单位)“其他人员”不得超过本部门(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

4. “其他人员”积满50课时(必修课30课时+选修课20课时)即可参加年度考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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