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19
19:12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字体:大中小】
浏览量:次
各有关单位:
庞俊丽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庞俊丽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庞俊丽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2.甘卫东 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
3.王霞国 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市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
【打印本文】【关闭】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