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9/21
19:34
来源:
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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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司法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司法厅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司法厅领导及分工
2.司法厅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工作规划;
3.司法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涉及的法律行政规章;
4.司法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自治区司法行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计划等;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9.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0.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及录用、聘用信息;
11.司法厅作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决定;
12.司法厅办理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代表提案复文以及有关政策信息;
13.依法应当公开的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5.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布;
2.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布;
3.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等形式发布;
4.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司法厅门户网站(法治新疆网),网址:http://sft.xinjiang.gov.cn是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渠道查询和获取司法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浪微博@新疆司法厅、“新疆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司法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司法厅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自治区司法厅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3:30,下午16:00至20:00;冬季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
联系电话:0991-2956600
传真号码:0991-2956453、2956582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3:30,下午16:00至20:00;冬季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956600
传真号码:0991-2956453、2956582
2.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司法厅办公室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
联系电话:2956600
邮编:830002
其他: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sftzfxx@sina.com)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1-2956600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3:30,下午16:00至20:00;冬季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956600
传真号码:0991-2956453、2956582
互联网联系方式:sftzfxx@sina.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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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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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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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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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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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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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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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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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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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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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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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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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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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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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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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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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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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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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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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书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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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说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
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
1.政府信息公开 |
1 |
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办公室 |
2 |
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办公室 |
|
3 |
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每年3月31日前 |
司法厅 门户网 |
办公室 |
|
2.基础信息公开 |
4 |
司法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办公室 |
5 |
司法厅机构、职能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政治部 (人事处) |
|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6 |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复文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各承办部门 |
7 |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各承办部门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
8 |
司法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各起草部门 |
9 |
司法厅起草制定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
审议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各起草部门 |
|
10 |
司法厅起草制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政府规章文本 |
审议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各起草部门 |
|
5.行政规范性文件 |
11 |
司法厅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各起草部门 |
6.权力和责任清单 |
12 |
司法厅权力和责任清单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处 |
13 |
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处 |
|
7.证明事项清单 |
14 |
司法厅证明事项清单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处 |
8.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15 |
全国和自治区评选的法治宣传 教育基地情况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
16 |
全国和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普法与依法 治理处 |
|
17 |
全国和自治区法治创建先进城市、先进县(市、区)表彰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普法与依法 治理处 |
|
18 |
全国、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表彰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普法与依法 治理处 |
|
9.人民调解工作 |
19 |
表彰全国、自治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决定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10.司法所 工作 |
20 |
表彰全国、自治区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人民参与和 促进法治处 |
11.法律援助工作 |
21 |
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决定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
12.律师行政许可 |
22 |
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律师工作管理处 |
23 |
律师执业准入(注销)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律师工作管理处 |
|
13.司法鉴定行政许可 |
24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延续、注销)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处 |
25 |
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延续、注销)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处 |
|
14.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 |
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27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准入 (注销)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人民参与和 促进法治处 |
|
15.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行政审核 |
28 |
公证机构设立(注销)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处 |
29 |
公证员执业(任免)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处 |
|
16.行政处罚 |
30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处 |
31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律师工作管理处 |
|
32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
3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
17.仲裁管理 |
34 |
仲裁员信息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35 |
自治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信息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处 |
|
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
36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法律职业资格 管理处 |
37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有关事宜公告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法律职业资格 管理处 |
|
38 |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单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法律职业资格 管理处 |
|
19.预算、决算 |
39 |
司法厅年度预算相关内容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装备财务 保障处 |
40 |
司法厅年度决算相关内容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装备财务 保障处 |
|
20.人事管理 |
41 |
公务员招录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政治部 (人事警务处) |
42 |
事业单位招聘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
21.工作动态 |
43 |
会议信息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相关处室 |
44 |
通知公告公示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相关处室 |
|
22.发展规划及政策 |
45 |
工作动态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相关处室 |
46 |
规划、计划、总结等 |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司法厅 门户网 |
办公室 |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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