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9/29
18:47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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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编码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司法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编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编码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编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规范管理,有效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编码依照本办法统一编排。
第三条 自治区司法厅是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码编排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码为九位数:
第一、二位数根据司法部的规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码:65。
第三、四位数为地州市代码:其中乌鲁木齐市01、克拉玛依市02.石河子市03、吐鲁番地区04、哈密地区05、巴州06、和田地区07、阿克苏地区08、喀什地区09、克州10、昌吉州11、博州12、伊犁州13、塔城地区14、阿勒泰地区15。
第五、六位数为核准登记年份,取年份后两位数。
第七、八、九位数为机构编号,从001开始,按照登记顺序依次予以编排。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编码为十二位数。
前九位数与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码相同,后三位数为本机构执业人员登记编号,从001开始,按照登记顺序依次予以编排。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分所许可证编码第三、四位数为分所所在地代码,第五、六位数为分所核准登记年份,取年份后两位数,其余数字与总所相同。
司法鉴定机构分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码前九位数与分所许可证编码相同,后三位数按照总所和分所全部执业司法鉴定人登记顺序依次予以编排。
第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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