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30
12:41
来源:
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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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推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垃圾处理费累进加价机制,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发挥价格机制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条例》明确,餐饮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避免餐饮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 ,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和包装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运用积分兑换、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饲喂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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