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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5-1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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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办建管〔201721

 

 关于对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不良行为

处理决定的通报

 

伊犁州水利局,各州、市(地)水利(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5年,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承建的叶尔羌河防洪巴楚县曲云库勒防洪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在施工中存在雷诺护垫填充石料含土量较多铅丝绑扎间距较大等问题。

针对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上述不良行为,我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新水厅〔200958号)的规定,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将处理决定上报水利部备案。我厅决定:

一、对该公司进行全疆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二、对该公司在新疆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在公示期间,该公司参加水利工程投标时,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相关评分标准予以扣分。

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应对其不良行为认真整改,其他从业单位应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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