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建管〔2017〕19号
关于对昌吉州中源水利工程咨询监理有限
公司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伊犁州水利局,各州、市(地)水利(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3年,昌吉州中源水利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内陆河治理泽普县吾鲁孟防洪工程施工第二标段的监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未严格有效控制施工质量,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针对昌吉州中源水利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述不良行为,我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新水厅〔2009〕58号)的规定,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将处理决定上报水利部备案。我厅决定:
一、对该公司进行全疆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二、对该公司在新疆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在公示期间,该公司参加水利工程投标时,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相关评分标准予以扣分。
昌吉州中源水利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对其不良行为认真整改,其他从业单位应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相关链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