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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5-1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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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办建管〔201715

 

关于对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不良行为

处理决定的通报

 

伊犁州水利局,各州、市(地)水利(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3年,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内陆河治理泽普县吾鲁孟防洪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在施工中该公司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存在浆砌石、混凝土板振捣不密实,厚度不达标等质量问题,致使该标段160多米的防洪堤在20168月被水冲毁,造成质量事故。

针对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述不良行为,我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新水厅〔200958号)的规定,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将处理决定上报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海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厅决定:

一、对该公司进行全疆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二、对该公司在新疆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在公示期间,该公司不得参加全疆范围内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三、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两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增项、资质定级或者升级。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应对其不良行为认真整改,其他从业单位应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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