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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7-2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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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办建管〔201767

关于对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伊犁州水利局,各州、地(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75月,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塔管局阿克苏管理局阿克苏河艾里西引水枢纽除险加固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标段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评标结果应否决其投标而未否决、违反招投标相关保密规定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报价出现重大算术错误,造成评标结果出现重大错误,应否决其投标而未否决,且还被评标委员会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蒋旭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评标结果公示之前向投标人泄漏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没有对评标结果进行保密,违反了招投标相关保密规定。

(三)安排人员假冒招标人单位“张副局长”,要求中标人退出此次投标。

二、处理决定

针对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不良行为,我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新水厅〔200958号)的规定,认定其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我厅决定:

(一)对该公司进行全疆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二)对该公司在新疆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在公示期间,该公司不得参加全疆范围内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三)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两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资质增项、资质定级或者升级。

此处理决定将上报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不良行为认真整改。其他从业单位应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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