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建管〔2017〕61号
关于对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
9家单位有关问题的通报
伊犁州水利局,各州、地(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7年5月26日至6月9日,我厅对叶尔羌河防洪治理工程进行了督导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喀什地区和塔管局督导检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单位在全疆水利系统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一、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驻蚌)、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施工单位,在叶尔羌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中,没有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落实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对其给予全疆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杭州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泽普县包尔克拉克防洪工程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其给予全疆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喀什宏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巴楚县奇特防洪工程监理工作中,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落实现场监理人员,对其给予全疆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以上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其它单位应汲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相关链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