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7 20:0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

举报制度》政策解读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

自治区水利厅于2007年9月印发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新水劳培﹝2007﹞28号以下简称《举报制度》),至今已16年有余,制度中给出的举报电话、举报地址等相关信息已发生很大变化,并且部分表述和内容与2021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10月应急管理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不匹配,已明显不能适应新时代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现结合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举报制度》进行修订,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新增、修改、替换,修订后举报制度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以下简称《举报制度》)。

二、制度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5.《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

三、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

《举报制度》征求了14个地、州、市水利(务)局、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共4条,全部予以采纳,并已修改。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通过水利厅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征求意见环节结束后,水利厅先后2次召集相关处室(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会后将《监督举报制度》分别呈送厅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巡视员,督察专员,副总工程师征求意见建议,均未收到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最终定稿。2023年12月29日,水利厅第四十三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四、修订的有关条款释义

(一)修订后的《监督举报制度》共七章二十条,包括总则、举报内容、举报途径、举报受理、举报查处、举报奖惩和附则。其中总则共三条、举报内容共两条、举报途径共一条、举报受理共五条、举报查处共四条、举报奖惩共两条、附则共两条。

(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制定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

(三)第二章举报内容第四条明确举报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利行业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了举报受理的四种情形;明确了对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第三章举报途径第六条明确电话、来信、来访、网络等多种举报途径。

(五)第四章举报受理明确举报受理的原则;规范举报受理环节,明确各环节具体要求。

(六)第五章举报查处明确依法依规组织核查的相关事项。

(七)第六章举报奖励新增奖励处罚情形。

(八)第七章附则新增制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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