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报告主要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在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电子版报告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自治区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46号自治区水利厅,邮编:830000,电话:5851639)
2022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水利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自治区水利厅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工作。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工作,多次召开水利信息化工作会议,研究并解决政务信息和网站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求,细化水利工作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和服务于水利发展大局,始终把网站作为发布工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动公开情况。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阵地作用,通过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信息2406条,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149条。内容主要包括: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涉水规范性文件,水利系统权责清单,政策法规以及水利改革发展稳定的最新动态等。公开信息紧密围绕群众关心和关注的水利方面热点、难点问题,主动解疑释惑,为广大干部群众及时提供全面的水利信息服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开通网络、信函、传真等多种申请渠道,为方便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规范答复意见,建立会商机制,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全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均按要求进行了认真答复。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0件,行政诉讼0件,申诉0件。
(四)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按照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要求,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升主动公开工作实效。为进一步抓好政府网站信息规范化管理,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相关制度,完善《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对所发布的信息先审后发,对重点稿件反复核校。加强网站工作人员管理,严格规范网站信息发布程序,明确信息来源,严格审核把关,促进网站内容管理规范化,确保网站内容安全可靠。2022年,通过“政民互动”栏目共收到群众咨询、意见建议及投诉类信息110件,针对群众反映的信息,逐条梳理、及时提出答复意见并及时给予答复,对重大、敏感类信息,报厅领导审签后及时回应,经水利厅确认的有效信息答复率100%。
(五)平台建设情况。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充实原有栏目设置、内容,在不断充实原有图片新闻、行业动态等栏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划计划、乡村振兴等政务信息网上发布工作,为社会公众了解水利工作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提供了便利平台。完成水利厅门户网站集约化建设,新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专题专栏。健全和完善网站管理制度,保障网站内容维护;强化安全监管,做好网站安全检查;强化常态监测,顺利通过国家、自治区网站抽查;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厅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六)监督保障情况。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坚持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对外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完善了“政民互动”栏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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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6 |
规范性文件 |
4 |
0 |
29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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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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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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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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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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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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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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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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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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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14217.12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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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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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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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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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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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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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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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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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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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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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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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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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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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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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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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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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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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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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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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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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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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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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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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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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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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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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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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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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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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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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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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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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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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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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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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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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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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水利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对的学习不到位,对应公开内容理解不透,公开制度不够健全、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还不够等问题。
2023年,自治区水利厅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公开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科学合理地做好工作。二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制度化建设,健全完善配套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班,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切实优化工作分工配合,提高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三是加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力度。全面梳理公开目录和具体内容,及时在水利厅网站上公布。进一步拓展的广度和深度,做好水利厅水利规划设计、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工程建设、河湖管理保护、农村安全饮水、水利安全生产、智慧水利建设等水利政务的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水利相关工作内容,持续提升水利规范性文件公开、政策解读和决策公开工作,努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四是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责任,严格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建立健全水利厅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专业知识培训,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自治区水利厅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