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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问答

发布时间:2015-04-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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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为什么要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答: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2、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制定的。

3、问:什么是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4、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缴纳和管理?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5、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7、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哪些计征方式?

答:(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8、问: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制定,目前正在制定中,在新标准没有出台前,各地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执行。

9、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什么时间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初1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上季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0、问:什么情形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11、问: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12、问: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县(市)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2: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国库。

(二)地(州、市)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8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国库。

(三)自治区直接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国库。

13、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在第几类第几款第几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14、问: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哪几个方面?

答:(一)通过采取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二)水行政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监督管理执法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等;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业务经费;

(四)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水土保持工作技术、法律咨询;

(六)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

(七)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

(八)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土流失调查和公告;

(九)其他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支出。

15、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支出?

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6、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在第几类第几款第几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17、问:单位和个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什么情形下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8、问:单位和个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问: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如何处罚?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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