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利水电资料库 转载时间:2022-06-23 19: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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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所处的具体区域,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来确定容许土壤侵蚀模数。
3.已经竣工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4.某项目地点和规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需要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吗?
5.已开工项目场地平整已经完成,无表土可剥离,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时如何确定表土保护率?
6.房地产类项目屋顶绿化,是否计入植物措施面积,是否纳入林草覆盖率的指标计算?
7.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长期不开工,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方案?
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答:生产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如果是分期立项,则属于分期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分期立项情况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0.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弃土委托第三方渣土公司清运至渣土消纳场地(城管部门划定)堆放,弃土占地是否属于项目防治责任范围?
11.开发区统一编报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内的项目是否还要编水土保持方案?
12.设置土石方临时周转倒运场地时是否应遵循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的规定?
1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送审批部门审批?
答: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此种情况下,生产建设单位不需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15.城市区域房地产项目在“五通一平”前,在施工场地四周构筑的临时施工围挡是否纳入水土保持措施?
16.工程建设采购砂石料的商品料场范围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规定城市地区项目应布设蓄水池,是否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设置。
18.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期建设,分别立项,可以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吗?
19.某养牛场项目计划建设9个牛场,立项文件只有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应编制9个还是1个?
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养牛场项目如果立项文件只有一个,是可以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的。
20.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投资是按估算编制,还是按概算编制?
21.水利水电类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是采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还是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已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水利水电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内容及章节编排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
答:平原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该地区是否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来确定。
23.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星级评价)的单位是否可以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4.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是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比,还是与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对比?
答:根据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是与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来对比的。
25.一个立项中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分三个地块建设,可以分别验收吗?
27.生产建设项目林草覆盖率达不到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能否通过审查?
答:有些生产建设项目由于受用地指标或防火安全等因素的影响,林草覆盖率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值,这类项目是可以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调减的,但应充分说明所依据的标准和理由。
28.建筑垃圾消纳场无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相关手续,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应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30.生产建设项目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控制在项目建设区防治责任范围内,是否可以理解为该项目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31.生产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变化,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围堰修筑和拆除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围堰拆除涉及土石方转运、堆放,应当做好有关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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