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0000/2023-13193
  • 发文字号:新水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 2023-01-29
  • 发布日期:2023-01-29
  • 性:现行有效
  • 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9 16:01   浏览次数:   【字体:

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号:新水规〔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年1月29日有效性: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水利科技发展,规范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6号)和参照《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水利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指根据新疆 水利改革发展需要,已列入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重点用于全区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第三条 项目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重点支持水资源集约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饮水安全、水旱灾害防治、水利信息化、水文机理等方面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择优支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分为申报类和任务类。申报类项目包括研究开发类和示范推广类,由申报单位根据水利厅发布的指南自主申报;任务类项目由水利厅直接向承担单位下达任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利科技项目相关规划、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和国际合作处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厅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新疆水利科技推广总站和相关水利科技单位,开展项目检查、评估、结题验收、成果评价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各地水利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协调保障、监督管理以及凝炼提出重大科技需求等工作。

第九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经费及保障条件,完成既定目标,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做好成果产权管理,并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承担单位监督和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由牵头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依据科技创新相关规划结合年度重点水利工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期原则上不少于30天。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材料编制,按照属地和归口管理原则,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水利厅部门预算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

(三)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落实项目经费,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

(四)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研发类项目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示范推广类项目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应为牵头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仅能申报1项项目,往年项目未验收时不能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水利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保障条件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类项目原则上以水利部或新疆水利先进实用技术(产品)推广指导目录为成果来源,鼓励应用部门与技术持有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研发类项目应紧跟本专业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解决涉水关键技术,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

第十七条 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跨行业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水利科技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重点项目执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水利发展资金补助以项目性质和规模来确定;执行期一年以上的项目,按当年项目需求和预算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并开展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处室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后进入拟立项项目清单。

第二十条 任务类项目由承担单位直接编制项目任务书等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提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等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拟立项项目清单,未通过则不予立项或由主管部门重新选择其他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以及保密等评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清单由自治区水利厅审定。项目确定后,主管部门、牵头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牵头承担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和委托的项目管理机构报送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向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目标任务等内容。涉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实施周期、主要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等重大变更事项,牵头承担单位须逐级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受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科研不端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对于终止项目,主管部门将予以撤销,并函告归口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由管理机构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交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6号)第三章第八条相关规定。政府性经济分类列支“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机关资本性支出”,部门经济分类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水利科技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购置和办公设备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经常性支出、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以及财政规定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事项,按照资金来源,执行其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管理。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形成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机构从自治区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技术、管理和财务等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承担单位需在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将《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综合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率不足85%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存在未经申请或批准的重大变更;

(四)其他认定不予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不配合项目管理工作的,评价结论不得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相关资料进行完善后,报验收部门审核并按科技档案管理、成果登记、成果保密等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建档、归档,成果登记和保密工作;归档资料包括申报书、任务书、审计报告、验收报告、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运用、保护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成果登记管理,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验收后3个月内在自治区水利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知识产权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软件著作权等均应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四十条 自治区水利厅对已完成的水利科技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建立数据库,每年组织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部门推荐优秀水利科技成果。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水利厅相关保密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管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九章 成果运用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加强研发类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先进实用技术(产品)推广指导目录》,面向社会发布;对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主管部门择优通过多种方式继续支持或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运用项目成果;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成果推广转化,并落实支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