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
监督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已经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
监督举报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三章 举报途径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五章 举报查处
第六章 举报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水利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疆水利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工作包括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转办、承办、核查、反馈、奖励、督办、统计、上报、保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水利行业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水利行业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一)水利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业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二)各类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业主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举报途径
第六条 自治区水利厅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网络等途径受理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举报。
(一)举报电话
水利厅总值班室电话:0991—5815739
0991—5892029(带传真)
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991—5815159(带传真)
(二)信函地址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46号自治区水利厅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处)
邮 编:830000
收 信 人: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sltanquan@163.com
各级水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为举报人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利用不同的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予以接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关台账。属于自治区水利厅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属于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登记。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举报人应适当补充。
对举报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或实名举报信,由受理负责人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九条 受理举报电话,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详实记录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点位、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中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敏感信息要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举报核查办理过程中,应当切实维护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避免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干扰。
第五章 举报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后,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事故调查中当事人反映的线索依法依规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转交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核查处理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一经受理,应当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合并处理和答复。如属匿名举报或举报人联系电话不清的,向举报事项涉及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反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受理的举报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查,并以适当方式答复举报人。
自治区水利厅接到对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查,通过复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结;复查发现核查结论确实存在问题的,由负责复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核查。
第六章 举报奖惩
第十六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发﹝2019﹞81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属实的,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举报奖励建议,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对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发现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水利厅2007年9月3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新水劳培﹝200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