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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sthjt.xinjiang.gov.cn)查看。

(一)公开内容

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及分工;

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和依法予以公开的政策性文件;

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年度工作报告、相关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等;

5.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项规划、环境统计信息等;

6.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7.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8.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门户网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网址:sthjt.xinjiang.gov.cn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

3.现场查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91-4165477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将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当面申请和信函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受理,电子邮件申请由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受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991-4165477(厅办公室),0991-4165428(监控与信息中心)

传真号码:0991-4165385

电子邮箱:xxsq@xjepb.gov.cn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为公民时,需提供公民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受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经。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sthjt.xinji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4165477

2.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办公室)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991-4165477

邮政编码:830063

其他: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xxsq@xjepb.gov.cn)发送,发送邮件后请致电0991-4165428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但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2)尚未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信息,且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当场提供或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尚未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信息,且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4)不存在或不属于我厅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5)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5.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不予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4165477

传真号码:0991-4165385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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