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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制度衔接联动

(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加快建立并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功能,成果共享共用,开发环境准入分析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务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和项目招商引资等科学决策,为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依据。各地开展项目环前,应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开展项目准入分析,研判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相关政策准入要求。

(二)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联动完善涵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功能定位、责任边界和衔接关系,避免重复评价。以产业园区为重点,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联动,应充分利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充分衔接成果中关于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规划产业发展任务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

(三)落实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决定书或备案登记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五)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二、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机制

加强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以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并及时调度更新。加强分析研判完善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等机制,向建设单位发送“环评审批服务单”,采取“一对一”、“一企一策”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精准服务,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解决制约项目审批的政策、规划、总量、工艺等问题对重点项目及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加快审批,促进项目落地建设。

)优化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强化属地、园区管委会主体责任,采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深入挖掘减排潜力,制定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推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现行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梳理本辖区内拟建重大项目,提前科学、合理测算新(改、扩)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依据区域削减替代方案,为新建项目提供可靠的总量替代来源,保障项目环评及时审批。难以保障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地(州、市)加强技术跟踪服务和指导,区分轻重缓急,将有限的环境要素资源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对于“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项目,保供煤矿以及仅涉及产生水污染物但不向水体排放的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和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实行重金属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按照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经批准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项目环评审批,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效率和能力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依法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受理、审批事项的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切实提高环评管理效能。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服务标准,推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组织开展环评服务下基层服务活动,深入各地调研环评管理情况,面对面指导各地规范环评审批工作。定期、不定期举办环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环境准入把关能力和服务企业水平。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2023年底前,所有具有环评审批权的各级、各类环评审批机构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统建系统),所有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在统建系统开展申报、受理、审批,实现环评审批信息在环评统建系统及时、规范和完整汇集,推进环评统建系统与工改系统对接,推进环评审批全程网办,实施受理、评估、审批全程留痕和信息公开。按照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2023年年底前,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分局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一律上收至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个别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审批权暂维持现状,除喀什经济技术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授权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的园区和管委会外,其他各类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环评审批权限,未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得赋予。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管理队伍建设。

三、积极稳妥推进环评改革试点

(九)按程序实施联动改革。制定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办法,细化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具体要求,明确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规定。按程序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试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改革试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得纳入改革试点,不得简化管理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试点探索更大力度环评制度改革措施,提高环评管理效能。

(十)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经批准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

(十一)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经批准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的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经批准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十二)深入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在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与民生相关的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16大类37个小类行业的项目继续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评估改革试点成效,进一步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四、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小微企业环评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要求将依法依规豁免的小微企业项目纳入环评范围,不得擅自增加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十四)推进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入园集聚改造升级。积极推动加快小微园建设提升,完善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加大环保检测、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和实验室废物集中统一收运体系建设。探索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十五指导小微企业做好生态环保工作。增强对小微企业的主动服务意识,开展政策技术帮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报批中的环评问题和建设运行中的环保技术困难。畅通环保咨询服务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传,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建设运营。

五、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十六)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的项目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项目、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向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对“两高一低”项目,要坚决遏制盲目发展,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设施、主要行业产能置换、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要重点关注与承接地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相符性;对生态敏感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准入清单要求,要优先避让环境敏感区,确实难以避让的,项目建设前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重点关注对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和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及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对“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互商机制。

(十七)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项目,应重点关注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保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采取有效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对水利水电项目,应重点关注生态流量泄放、过鱼、增殖放流、分层取水、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煤炭、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化学矿采选类项目,应重点关注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炭、油气开采类项目还应关注禁采限采、煤矸石、泥浆及污水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甲烷控制及利用、清洁运输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涉尾矿库项目要强化选址论证,应重点关注防渗、排水(回水)、扬尘对周边及下游土壤、水体、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对涉危险废物项目,应重点关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情况。

加强生物多样性评价和保护。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加强生态本底现状调查,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监测与影响分析,关注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稳定性的影响,针对珍稀、濒危、保护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及其栖息地等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强化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敏感目标的监测。沙化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中应依法纳入有关防沙治沙内容,减缓对沙化土地的影响。鼓励对生物多样性评价方法、保护措施开展探索研究,强化保护成效

六、严格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着力解决环评领域突出问题。强化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完善环评与排污许可协调联动监管执法机制和常态化复核工作机制,按季度或工作需要开展环评文件复核抽查,对下放审批权限的重点项目加大复核力度,“两高一低”项目全部纳入复核范围,严厉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项目和规划环评文件质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执法要求,加大环评、“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展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落实环评编制各项工作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在环评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按规定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编制主持人应全过程参与环评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强化环评技术审查和把关责任。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分情形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具有环评审批审查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合理选取环评专家,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开展工作。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规划环评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规范环评审查审批决策程序,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及时移送,依法查处。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主动作为,加强经费、技术、人员保障,不断提升审批和技术评估能力

十一)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跟踪问效作用。按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规划编制机关按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落实改进措施。

七、加强环评审批能力建设

)强化帮扶指导。深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将各级、各类环评审批机构统一纳入政策指导、业务培训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技术评估专家库,推进远程帮扶、在线会诊,指导、帮助解决各级、各类环评审批机构环评审批管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厅将动态开展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做到有收有放,确保与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能力相匹配。鼓励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地(州、市)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提供技术评估服务,推动基层管理能力提升。

(二十三)强化专家库管理与应用。各级、各类环评审批机构要充分利用好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各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专家审核入库并持续动态更新。在项目评估中积极使用专家库,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地域等因素随机抽取专家。加强专家的日常管理对确认已参会的专家开展信用评价,并督促专家及时在线提交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强化专家库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接联合应用,强化专家信用管理。

八、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是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关系的重要举措,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要不断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重要性认识,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2023年12月19日         


起草说明: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解读链接: 1.【文字版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图片版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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