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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为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服务新疆自贸试验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及自治区、兵团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方面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在近年来自治区及兵团推行环评改革政策的基础上,试点探索更大力度的环评制度改革措施,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新疆自贸试验区“努力打造促进中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板”“构建新疆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两大战略任务,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承接改革先行先试任务,持续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充分发挥环境管理制度效能,服务“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助力创建亚欧黄金通道和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

二、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79.6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乌鲁木齐片区134.6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30.8平方公里;含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2.41平方公里),喀什片区28.48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3.81平方公里;含喀什综合保税区3.56平方公里),霍尔果斯片区16.58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1.95平方公里;含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3.61平方公里)。

三、支持政策

(一)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准入管控

1.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机制

依托“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系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准入智能辅助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生态、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环境风险等环境管理的支撑,提升管理效能,促进产业发展绿色转型。为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重大战略,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前提下,自贸试验区相关主管部门可在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优化细化产城融合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区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城镇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的重要依据,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分别纳入自治区、兵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成果。

2.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

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园区外,用于研发、工业或在工业、危险品仓储、重大交通设施周边新增居住、教育、医疗功能的成片区域,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详细规划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并将相关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纳入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提前告知企业。完成区域评估的成片区域,片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可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2〕418号)中附件3《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应用指南(试行)》要求,分类实施环评形式简化。

(二)提升项目环评效能

3.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3年本)》(新环环评发〔2023〕91号)基础上,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的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同时,结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接能力评估结果,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放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自治区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分别调整到喀什地区、克州、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不再行使自治区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新环发〔2016〕380号)废止。

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的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权限下放(调整)后,自治区各有关地(州、市)、兵团有关师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把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严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估、审查,依法依规加快审批,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将加大对有关地(州、市)、师市的帮扶指导力度,加快提升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能力,并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

4.扩大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

在自治区及兵团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对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附件1)内的19类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对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附件2)内的24类建设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环评简化管理。对于符合《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1〕40号)要求的项目(共16大类37个小类),继续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5.探索小微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对于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有关要求的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积极探索“绿岛”“静脉”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理)等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评,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

6.探索项目环评备案制

对于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含登记管理)、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列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附件3)的“零增地”改扩建项目,可探索将报告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排污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办理排污许可的依据。

7.简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

对自贸试验区内应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含)以下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新增排放总量由所在辖区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直接将新增排放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单项主要污染物(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上、1吨/年(含)以下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可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提交新增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并落实削减替代减排措施,在取得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纳入所在辖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实施区域差别化政策的按差别化政策执行。

8.简化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程序(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

在环评编制阶段,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在环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可同步开展审批信息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信息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9.鼓励绿色低碳领域先试先行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管控,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并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和二氧化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四)强化综合服务和监管

10.压缩环评和排污许可变更审批时限

自贸试验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技术评估时间)。排污许可证变更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时间)。

11.实行涉生态环境行政事项综合审批

建设单位在自贸试验区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行政事项时,可自愿申请综合审批,实行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办结”的综合审批新模式。

12.强化生态环境综合监管

对于列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管理名录(2024版)》(附件4)的项目,要强化生态环境管理,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完善区域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确保监测网络互联互通,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强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强化证后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托综合执法队伍,统筹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固定污染源智慧化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信息平台,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四、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自贸试验区内其他不符合本意见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后续根据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附件:1.《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

      2.《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

      3.《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2024版)》

      4.《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管理名录(2024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起草说明:关于《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编制说明

解读链接: 1.【文字版解读】《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2.【图片版解读】《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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