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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等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源头指导作用,探索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联动实践,进一步优化项目环评管理,切实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荒漠化防治大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各片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评办理手续,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八大产业集群”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

二、试点条件

(一)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2.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和规划审批,且总体上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3.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4.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有效;

5.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二)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

开展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的项目,试行以下环评改革措施。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一)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

对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文件要求,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

(二)继续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对符合《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1〕40号)要求的项目(共16大类37个小类),继续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三)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

对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文件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的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不同建设单位分别为各自项目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四)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具体为:

1.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2.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内容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监测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建设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3.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4.直接引用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符合性的结论,项目环评着重分析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的符合性。

(五)简化公众参与

免予开展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的第一次公示,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的公示内容中在网络平台、报纸和张贴公告一并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报纸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六)试点一批环评分类简化

纳入“产业园区简化环评分类管理类别清单”(见附件1)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不得采取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公示相应由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

(七)加强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数据共享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按环境要素对产业园区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梳理产业园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清单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等情况,及时公开共享。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产业园区环境监管,通过强化对产业园区特别是涉“两高”行业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园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执法监测以及指导相关产业园区开展自动监测等手段,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分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八)优化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产业园区内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引进建设项目时,应核实未超过规划环评核定的园区环境容量。

对于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且不属于重点行业(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取得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或替代削减方案意见。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项目环评审批时,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对于属于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以及相关差别化政策规定执行。未提交替代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

(九)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认定、跟踪评估、退出程序

(一)组织申报

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对照附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初步审核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指导对照附件补充完善相应材料,于每年的5月底前,会同产业园区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审核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发布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的产业园区名单,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相关产业园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四)跟踪评估

各产业园区联动试点满一年后要对认定条件、联动改革试点成效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查备案。

(五)试点产业园区终止或退出

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产业园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随时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改革试点。通过跟踪评估,不满足认定条件的产业园区退出改革试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发布退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产业园区名单。

五、落实各方责任

自治区、各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自治区、各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并积极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产业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试点要求

各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指导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改革试点情况,凝练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起草说明:自治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说明

解读链接: 1.【文字版解读】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图片版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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