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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文字版解读】《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相继发布实施,其中明确了“持续提升重点领域和行业环评管理效能,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任务措施。按照分工方案要求,此项任务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自治区副主席孙红梅同志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具体落实措施,确定具体落实措施是: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更大力度、更有效措施试点探索环评制度改革,提升环评管理效能。

二、修订过程

《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编制工作于2023年底启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兵团生态环境局在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周年讲话精神及马兴瑞书记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讲话精神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山东、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环评改革措施主要做法,听取了兵团生态环境局、自贸试验片区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深入谋划改革思路和《意见》编制思路。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分送兵团生态环境局、3个片区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厅系统有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累计收到19条意见,其中采纳15条,不予采纳4条。

三、主要内容

《意见》从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准入管控、提升项目环评效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综合服务和监管四个方面提出12条支持政策措施,配套细化编制了4个附件。

(一)实施范围

《意见》的实施范围179.66平方公里,包括乌鲁木齐片区134.6平方公里、喀什片区28.48平方公里、霍尔果斯片区16.58平方公里。

(二)具体措施

1.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准入管控

一是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机制。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前提下,自贸试验区相关主管部门可在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优化细化产城融合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二是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园区外,用于研发、工业或在工业、危险品仓储、重大交通设施周边新增居住、教育、医疗功能的成片区域,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详细规划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并将相关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纳入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提前告知企业。完成区域评估的成片区域,片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可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2〕418号)中附件3《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应用指南(试行)》要求,分类实施环评形式简化。

(二)提升项目环评效能

一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放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自治区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分别调整到喀什地区、克州、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的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的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二是扩大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对19类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对24类建设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环评简化管理;对符合《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1〕40号)要求的16大类37个小类建设项目,继续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三是探索小微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对于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有关要求的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积极探索“绿岛”“静脉”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理)等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评,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

四是探索项目环评备案制。对于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含登记管理)、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列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附件3)的“零增地”改扩建项目,可探索将报告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排污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办理排污许可的依据。

五是简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单项新增主要污染物0.5吨/年(含0.5吨/年)以下的项目实施总量来源说明豁免,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由所在辖区统筹;单项新增0.5吨/年~1吨/年(含1吨/年)且纳入排污许可持证管理的项目,可在环评阶段容缺审批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提交,并落实削减替代减排措施。

六是简化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程序(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报告书编制阶段合并开展一次征求意见公示,报告书(表)受理和拟审批阶段合并开展公示,减少公示时间。

(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鼓励绿色低碳领域先试先行。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管控,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并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和二氧化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四)强化综合服务和监管

一是压缩环评和排污许可变更审批时限。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技术评估时间),排污许可证变更单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二是实行涉生态环境行政事项综合审批。建设单位在自贸试验区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行政事项时,可自愿申请综合审批,实行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办结”的综合审批新模式。三是强化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守牢环境质量底线,完善区域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强化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依托综合执法队伍,统筹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固定污染源智慧化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自贸试验区内其他不符合本意见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后续根据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原文链接:《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原文

图片解读:《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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