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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提升全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1〕95号)有关安排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2021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新环固体发〔2021〕224号),组织对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局、部分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2021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1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

2021年9月至11月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分级评估要求和指标体系,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对106个县(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965家涉危险废物企业(包括832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33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将评估发现的具体问题现场反馈给企业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督促解决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问题和环境隐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本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至12月上旬,在各地(州、市)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抽调个别地(州、市)业务骨干,组成联合评估组,对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158家涉危险废物重点企业(包括88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7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打分,将评估发现的问题现场书面反馈给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整个评估工作坚持按照“问题导向、严格评估、立查立改”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对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结果

2021年度,自治区评估组对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A级的有3个,依次为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博州;评估结果为B级的有11个,依次为克州、克拉玛依市、巴州、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吐鲁番市、喀什地区、伊犁州、哈密市、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

按照自治区增补评估8项评估指标(主要针对危险废物相关基础性管理工作、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环境违法案件主动查处情况等)对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A级的有2个,依次为阿克苏地区、克拉玛依市;评估结果为B级的有11个,依次为乌鲁木齐市、博州、巴州、吐鲁番市、阿勒泰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昌吉州、哈密市、喀什地区、伊犁州;评估结果为C级的有1个,为塔城地区。具体评估结果见附件1。

与2020年度相比,2021年度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得分和等级总体下降明显。造成各地得分较2020年普遍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评估指标体系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十四五”评估指标体系比“十三五”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更细化更全面,更有针对性,通过评估暴露出的不规范问题更多;二是2021年度自治区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依法从严原则,评估工作尺度和标准明显加严提高;三是各地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工作还存在短板,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不规范问题和环境违法问题并进行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在现场评估阶段被自治区评估组发现和扣分,导致本地总评分和等级下降。

(二)对158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评估结果

2021年度,自治区评估组对全区88家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评估,评估合格率为76.25%;对70家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评估,评估合格率为73.29%。自治区评估组抽查评估的158家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综合合格率为75.06%,有15家涉危险废物单位(包括产废单位8家,经营单位7家)评估结果为不达标。自治区评估结果统计见附件2。

(三)评估反馈问题情况

在现场评估过程中,自治区评估组共向158家评估对象企业现场反馈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环境问题1162个,平均每个企业5-10个问题;共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移交疑似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51个(涉及企业30家),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同时,还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评估组现场向企业反馈涉及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线索19个(涉及企业14家)。

二、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监管基础比较薄弱

除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和克州以外,其他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没有设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人或专门机构,基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人员数量和执法专业能力严重不足。部分地(州、市)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核发的部分排污许可证缺失危险废物内容,对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底数不清,辖区企业在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年报申报、信息公开、环境监测等制度方面有明显差距,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超期贮存等问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未得到及时查处。个别地(州、市)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不严格不认真,未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个别地(州、市)核发的医疗废物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规范

(二)部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要求不到位

个别企业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缺少环评手续;部分企业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的企业存在危险废物超期(超过一年)贮存现象;有的企业不及时、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置信息,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种类识别不全、数量不准、减量化措施不明确等;有的企业危险废物标识、管理档案以及台账不规范,存在出入库登记、台账记录不清、数据不准确等;有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计划落实不到位,对“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不熟悉,个别企业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普遍不高。

(三)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不到位

部分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不规范、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个别经营单位尚未按要求接入“自治区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系统”;部分单位存在环境监测工作不规范、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报备医疗废物管理计划;个别地方由第三方无资质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工作;个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及时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还存在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未按要求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残渣去向等问题。

上述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评估组在评估现场已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评估对象单位进行了反馈,要求立查立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扎实完成反馈问题整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及成果应用,对照本通报所指出的问题以及评估现场反馈的具体问题,督促本部门及辖区企业和单位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要对评估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和重点督办,并依法对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要举一反三,督促评估未覆盖企业和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推动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持续对反馈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督办。

(二)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地州、县市两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全面实施网格化、清单化环境监管,严格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信息公开、转移管理、环境监测等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及时排查整治环境问题和隐患;同时,及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并扎实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全面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辖区涉危险废物企业单位依法做好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加强对企业填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把关,督促企业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要督促本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快建设视频监控设备系统并与“自治区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四)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学习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能力。同时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附件:1.2021年自治区评估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评估结果汇总表

     2.2021年自治区抽查评估重点企业评估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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