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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1〕95号)要求,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优化调整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结构和布局,构建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一、全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据统计,自治区2020—2022年危险废物产生量整体上呈增长趋势。2020年产生196.69万吨,2021年产生354.37万吨,同比增长80.17%,2022年产生542.81万吨,同比增长53.18%(2020年以来新增危险废物主要为煤焦油)。

2022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542.81万吨,其中企业自行利用处置量110.85万吨(20.42%),委托利用处置量418.51万吨(77.1%),贮存量13.45万吨(2.48%)。

2022年,占比超过1%的5大类危险废物占全区危险废物产生量的95.69%,依次为:HW11精(蒸)馏残渣(48.08%)、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39.84%)、HW02医药废物(4.07%)、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2.48%)、HW34废酸(1.21%)。

二、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731.45万吨/年;2021年,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853.55万吨/年;2022年,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1120.45万吨/年。

截至公告发布日,全区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74家,利用处置能力1235.33万吨/年。其中,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中心3家,利用处置能力48.61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4家,利用处置能力36万吨/年;含油污泥利用处置企业27家,利用处置能力805.36万吨/年;废矿物油(主要为废机油)利用企业7家,利用能力29.76万吨/年。

总体上,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已高于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基本形成焚烧、填埋、协同处置、综合利用等多种方式并举的综合处理体系,实现产处基本匹配。综合环评审批及已经建设但未取证企业的情况来看,全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主要为含油污泥、废机油)、精(蒸)馏残渣(主要为化工废液)、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主要为大修渣、铝灰、炭渣)、废铅蓄电池等总利用能力已有较大富余,存在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废化工催化剂、废脱硝催化剂、工业废盐等少数类别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能力还存在一定缺口。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议

为推动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进一步补齐短板弱项,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建议社会资本投资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鼓励废化工催化剂、废脱硝催化剂、废盐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鼓励大中型产废单位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处理设施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提标升级改造,提升产业链深加工水平。

(二)谨慎投资以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物化类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为主要来源的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含油污泥、铝灰(渣)、化工废液、废铅蓄电池等同质化严重的资源化利用项目;采用预处理方式和利用后的产物不符合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及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

同时,建议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在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时,应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避免产能闲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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