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各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3〕3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自治区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畜牧兽医局
乌鲁木齐海关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