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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部署,按照推动重大生态环保改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要求,现就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同意乌鲁木齐、喀什、霍尔果斯三个片区1-2家企业申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其名额不占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试点地州市名额。

二、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关于继续开展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按程序核发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强化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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