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报批<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排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排水项目拟建于洛浦县北京工业园东北侧外的预留发展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近期为15000立方米/天,远期为20000立方米/天。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细格栅间、旋流沉砂池、A2/O反应池、二沉池、二沉池配水井及回流污泥泵房、接触消毒池、鼓风机房、加药间、污泥调节池、污泥脱水机房、除臭间、绿化、道路、环保工程和办公生活设施等;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线4295米。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设计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项目总投资4916.64万元。
二、经审查,该项目不符合《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5〕110号)中“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中“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收集管网建设,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再生水回用,强化污泥处理处置,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新环发〔2017〕124号)中“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力度,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及重点独立建制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2020年底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积极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城市、园区、工业聚集区为重点,大力推进节水和再生水利用,避免次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等要求,我厅决定不予批准《洛浦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排水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和田地区环保局进行监督检查。
四、请建设单位提高污水处理设计标准,确保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大力推进节水和再生水利用,避免次生环境污染和破坏。
五、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须认真总结教训,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标准。
六、你局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