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废水外排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及附送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对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废水外排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新环验〔QFLY-HY2017-016〕审查和现场检查,你公司废水外排工程实际排水量与《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废水外排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881号)中排水量有较大出入;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砂土筑坝、坝前水泥防渗等措施。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通过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废水外排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请你公司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整改工作。待整改工作完成后,由你公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