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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环境监测与监管协同情况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6号)和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关于报送环境监测与监管协同情况的通知》要求,要建立测管协同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及时了解各地测管协同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请各地(州、市)环保局提供本地区监测与监管协同工作情况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材料内容

  (一)地(州、市)及下辖区、县测管协同制度建立情况

  (二)地(州、市)及下辖区、县测管协同执行情况

  (三)地(州、市)及下辖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执法队伍执法证、上岗证等证件配置及管理情况

  (四)测管协同执行较好的地方经验做法

  (五)测管协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

  二、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汇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联系人:李媛,电话兼传真:0991-4165418,邮箱:hbtjcjc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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