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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近期,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187号),现转发你们,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好辖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监测工作由环保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环境监察配合做好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各级环境监测部门配合现场采样工作。

  三、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开展摸底调查,督促辖区内垃圾焚烧厂按监测规范要求,搭建采样平台,开设采样孔。对不满足监测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于8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辖区内垃圾焚烧厂名录和监测条件等有关情况报送我厅。

  四、及时做好超标企业查处,按时报送查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联系人:监测监察处 董开元,电话兼传真:0991-4165418,邮箱:jcjcc@xjepb.gov.cn)

  《关于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18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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